学籍及学籍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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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服务描述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说明及流程

1、 学生申请转学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填写转学申请(备案)表,交至教务科。

2、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3、 根据北京市教委要求每年6月、12月规定日期内由教务科向北京市教委上报转学材,等待北京市教委审核并公示结果。

4、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5、 转至京外高校的转学申请表,需要提前加盖对方省教育厅公章和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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