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出境及学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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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生成绩处理
服务描述

1、境外交流成绩处理。

完成项目最低学分要求视为完成校内同一时期教学计划要求的所有必修环节(第八学期包括毕业论文和答辩),并可减免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超出项目最低学分的部分可申请认定公选课学分。未完成最低学分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补修,补修课程由班导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已修课程确定。公选课可减免学分按每学期2学分计。

2、境内交流成绩处理。

学分互认采取总学时对等的原则。课程成绩按接受学校的课程名称及转换的学分和课程类别计入成绩库。未完成“学习计划”的由学院制定需补修的课程;多修的课程可认定为公选课学分;内容相同的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说明及流程

境外交流成绩处理:

1. 根据境外交流文件规定,境外交流成绩可以做免修处理。交流结束后,学生持国际处出具的完成交流学习任务的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由本科教务员做免修处理。

2. 完成项目最低学分要求视为完成校内同一时期教学计划要求的所有必修环节(第八学期包括毕业论文和答辩),并可减免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超出项目最低学分的部分可申请认定公选课学分。未完成最低学分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补修,补修课程由班导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已修课程确定。

3. 同一学期校内专业选修课可减免学分计算公式为:可减免学分数=(学生所学专业的最低专业选修课学分÷所在专业的专业选修课总计学分)×同一学期该专业开设专业选修课的合计学分。

4. 公选课可减免学分按每学期2学分计。

5. 学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需抵免相关专业学分的,应在完成主修专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基础上加选课程,返校后按照双、二、辅教学计划一一对应进行学分认证。

6. 因参加短期交流项目无法完成校内教学环节的,可申请认定为校内教学环节学分。

7. 认定的学分按免修处理,计算加权平均分时不计入。

8.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或返校后未按时提交学习报告的,不予办理学分认证。

境内交流成绩处理:

1. 境内交流期间的课程成绩按照总学时对等、分类认可的总原则进行成绩认定,即按照必修课、专选课和公选课分别对照。

2. 交流学生派出前,需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和接收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必修课学习计划”,并报学院审批,要求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时。

3. 交流学期中,学生可根据接收学校的开课情况和特殊问题,适当调整必修课学习计划。

4. 交流学期的学期中,学生将填报课程成绩对照志愿,以期确定在接收学校修读的哪些课程可以对照成必修课,哪些课程可以对照成专选课和公选课。志愿填好后不再更改。

5. 交流结束后,首先由学校教务处与学生核对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的学时数,之后由学院教务员根据学生填报的“课程成绩对照志愿”和“必修课学习计划”为学生处理成绩对照等相关工作

6. 如需对照双二辅专业课程,则采取一对一的课程成绩对照,而非总学时对等的对照原则,由双二辅学院具体负责处理。

7. 同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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