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委员会

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教学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批、审议、咨询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19~25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本科教育教学副校长和主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和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校教学委员会换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议审定。

第六条 担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高的教学水平;

(三)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支持学校教学事务,有参与教学决策的热情和议事、组织、决策能力。

(五)在职专任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以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情形,经主任委员会议审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教学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是校教学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教学委员会领导,协助校教学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指导分委会的工作;对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相关事项:

1.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

2.学校本科专业调整方案;

3.推荐国家和北京市的教学类项目、个人或集体;

4.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5.校级教学名师;

6.青年教学骨干人才;

7.教学质量报告;

8.教学基本状态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三)审批学校教学相关事项:

1.学院教学委员会;

2.本科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3.教学改革规划;

4.教材建设规划;

5.课程建设规划;

6.实验教学条件建设规划;

7.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8.课程建设项目;

9.教材建设项目;

10.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校教学委员会决议事项严格遵循议事程序规范,采用科学、民主的表决方式,执行公开、透明的决议与公示制度。重大教学事务决策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并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含)同意,方可通过。

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以提议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或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实行回避制度。委员负有对会议表决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相关二级单位在参考本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位分委会的工作章程。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