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5]73号)和《关于本科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资格审定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校发[2005]77号)的有关规定,请延期毕业生注意如下事项:
一、学生在第七学期考试结束后,学分未满且又低于20学分自愿申请获准延期者、未取得学分高于20时者,延长修业年限,即取得延期毕业学生资格。延期毕业学生一律不准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不列入当年度分配派谴计划。
二、延期毕业期限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在校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停学)。延期一年仍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应向所在学院再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者申请肄业离校。
三、延期毕业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按期注册。不缴纳学费的,学校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延期毕业学生应按期办理选课手续,按要求参加教学活动。未经选课确认或者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每年三月初,各学院及教务处受理“延期毕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