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级及延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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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毕业学生注意事项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5]73)和《关于本科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资格审定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校发[2005]77)的有关规定,请延期毕业生注意如下事项:

一、学生在第七学期考试结束后,学分未满且又低于20学分自愿申请获准延期者、未取得学分高于20时者,延长修业年限,即取得延期毕业学生资格。延期毕业学生一律不准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不列入当年度分配派谴计划。

二、延期毕业期限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在校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停学)。延期一年仍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应向所在学院再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者申请肄业离校

三、延期毕业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按期注册不缴纳学费的学校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延期毕业学生应按期办理选课手续按要求参加教学活动未经选课确认或者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每年三月初各学院及教务处受理延期毕业申请”。

       六、每年五月底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为首次获得延期毕业资格的学生更换学生证。学生应提交原有学生证标有学号的一寸照片一张及工本费未按期换证的按补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