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05】50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生学习证明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单(中文、英文)、毕业证书(英文译件)、学位证书(英文译件)、以及在读证明(中文、英文)。
第二条 学习证明由教务处注册中心归口办理。
第三条 办理学习证明时,在校学生须交验本人学生证;往届学生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我校在职人员须交验人事处师资科介绍信。
第四条 在校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依据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学习成绩数据库,采用统一记分系统和格式制作。未注册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暂不提供;非本科课程成绩、非学校认可成绩不能列入成绩单。
第五条 其他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依据注册中心学生成绩档案,使用统一记分系统和格式制作。非本科课程成绩、非学校认可成绩不列入成绩单。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译件为写实性翻译件;申请办理者须携带证书原件。
第七条 对伪造学习证明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校学生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1990年8月)》,报学生处处理;对往届学生,停止办理其学习证明2年;对学校在职人员,按校发[2000]12号文件,报人事处处理。
第八条 办理学习证明所需费用,执行学校财务处相关标准。
第九条 除学生注册及节假日外,全天予以接待(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