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单及其他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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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发【2005】50号-本科生学习证明管理办法

 

校教发【200550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生学习证明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单(中文、英文)、毕业证书(英文译件)、学位证书(英文译件)、以及在读证明(中文、英文)

第二条            学习证明由教务处注册中心归口办理。

第三条            办理学习证明时,在校学生须交验本人学生证;往届学生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我校在职人员须交验人事处师资科介绍信。

第四条            在校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依据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学习成绩数据库,采用统一记分系统和格式制作。未注册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暂不提供;非本科课程成绩、非学校认可成绩不能列入成绩单。

第五条            其他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依据注册中心学生成绩档案,使用统一记分系统和格式制作。非本科课程成绩、非学校认可成绩不列入成绩单。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译件为写实性翻译件;申请办理者须携带证书原件。

第七条            对伪造学习证明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校学生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19908)》,报学生处处理;对往届学生,停止办理其学习证明2年;对学校在职人员,按校发[2000]12号文件,报人事处处理。

第八条            办理学习证明所需费用,执行学校财务处相关标准。

第九条            除学生注册及节假日外,全天予以接待(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10月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