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04】60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学院必须在学生离校时向教务处注册中心提供“学生课程考试过程成绩总表”和“学生成绩单”各一份。
第二条 成绩单分为校内成绩单、境内成绩单和境外成绩单。校内成绩单以份计,中文制作,加盖学院公章;境内成绩单以份计,中文制作,加盖教务处公章;境外成绩单以套计,中英文制作,并做规范化处理,加盖教务处成绩专用章。
第三条 校内成绩单主要用于校内各种评比活动,由各学院免费为学生提供。
第四条 境内和境外成绩单由教务处注册中心归口办理,各学院及单位不再向学生个人提供打印成绩单服务。
第五条 成绩单依据教务管理系统成绩数据库或学生成绩档案,采用统一记分标准和格式制作,不能增减或更改。
第六条 未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学年的课程成绩暂不提供;非本科课程成绩、非学校认可成绩不能列入成绩单。
第七条 对伪造成绩单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校生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1990年8月)》,报学生处处理;对往届生,停止办理一切学习证明材料2年;对学校在职人员,按校发[2000]12号文件,报人事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获得5份境内成绩单,超过5份按财务处规定交费。
第九条 在校生办理境外成绩单按财务处规定交费。
第十条 在校生办理成绩单时须交验本人学生证,不能由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往届生办理境内、境外成绩单均按财务处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往届生办理成绩单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时须交验代办人身份证,并提供准确的班级、学号和姓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年1月1日起 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