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单及其他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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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发【2004】60号-本科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校教发【200460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学院必须在学生离校时向教务处注册中心提供“学生课程考试过程成绩总表”和“学生成绩单”各一份。

第二条        成绩单分为校内成绩单、境内成绩单和境外成绩单。校内成绩单以份计,中文制作,加盖学院公章;境内成绩单以份计,中文制作,加盖教务处公章;境外成绩单以套计,中英文制作,并做规范化处理,加盖教务处成绩专用章。

第三条        校内成绩单主要用于校内各种评比活动,由各学院免费为学生提供。

第四条        境内和境外成绩单由教务处注册中心归口办理,各学院及单位不再向学生个人提供打印成绩单服务。

第五条        成绩单依据教务管理系统成绩数据库或学生成绩档案,采用统一记分标准和格式制作,不能增减或更改

第六条        未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学年的课程成绩暂不提供;非本科课程成绩、非学校认可成绩不能列入成绩单。

第七条        对伪造成绩单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校生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19908)》,报学生处处理;对往届生,停止办理一切学习证明材料2年;对学校在职人员,按校发[2000]12号文件,报人事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获得5份境内成绩单,超过5份按财务处规定交费。

第九条        在校生办理境外成绩单按财务处规定交费。

第十条        在校生办理成绩单时须交验本人学生证,不能由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往届生办理境内、境外成绩单均按财务处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往届生办理成绩单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时须交验代办人身份证,并提供准确的班级、学号和姓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11日起 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