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等要求,以教育数字化赋能大学生实习服务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3〕1号)(附件1)要求,利用“实习实训管理系统”完成实习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内容
1.各学院需采集并上传2022-2023学年小学期及暑假实习数据(2023年6-9月),即补充2023年6月1日以来学生实习数据。后续数据按要求逐月更新。
2.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与的真实工作情境下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在校内或校外单位进行的具有相关课程名称和学分的工作。未纳入培养方案、不计算学分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学生为提升个人能力而自主参加的校外培训等活动,不在此次信息采集的范围内。
二、信息采集分类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特色,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对照下述实习分类标准对现有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分类,方便数据分析和处理。
按实习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类。
(1)集中实习:由学校统筹安排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2)分散实习:由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分散。
2.按实习目标和开展阶段分为: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三类。
(1)认识实习: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地点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专业的初步认识的活动,一般在大二进行。
(2)专业实习: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后,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活动。一般在大三进行。
(3)毕业实习:学生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一般在大四进行。
3.按实习方式分为:现场实习、模拟实习、虚拟实习和远程实习四类。
(1)现场实习:在真实工作场景中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
(2)模拟实习:在“模拟法庭”等拟真环境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3)虚拟实习:利用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等手段建设的虚拟工作场景,在此虚拟场景上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4)远程实习:原本计划安排在线下的实习,因为疫情等因素影响改为通过远程方式所进行的实习。(原则上不应再出现远程实习)
三、信息采集步骤
1.教务处为负责实习工作的老师开通了账号,学院帐号(附件2)开通后会以短信形式通知到相关管理人员,请收到短信的老师进入系统激活账号。
2. 请各学院于2023年11月17日前在“实习实训系统”中填报实习数据。
“集中实习”类,请主讲老师完善实习方案以及方案中涉及的实习基地信息(学院操作指南见附件3)。
“分散实习”类,请主讲老师安排学生填报,并审核通过(学生操作指南见附件4)。
3.请各学院于2023年11月24日前,在“实习实训系统”中选择学院,分月份导出“实习人员人数”表,并登陆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sx.chsi.com.cn/)将2022-2023学年小学期及暑假(2023年6-9月)实习数据逐月上报。填报数据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
4.2022-2023学年秋季学期及后续数据按要求逐月填报,即当月上报上个月的实习数据,请各学院提前组织好数据准备工作。
5.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数据的采集工作,进一步规范、细化和落实学校实习管理各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操作指南-院系用户》(附件5),加强实习数据采集的管理和统筹,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如遇问题可检索《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常见问题》(附件6)。
联系人:刘仁霖,电话:62332202,邮箱:dillz@163.com。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3〕1号)
附件2: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学院账号分配表
附件3:集中实习、分散实习数据填报操作指南(学院)
附件4:分散实习数据填报操作指南(学生)
附件5: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操作指南-院系用户
附件6: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常见问题
教务处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