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对结业生申请回校重修课程申报管理的通知
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
校教发【2007】45号
为了加强对结业生申请回校重修课程申报的管理,学校将从2007年9月起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计起的六年内,可返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进一步规范结业生回校重修课程的申报制度。
对符合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从学校“本科教学网”的“选课―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本科结业生回校重修课程申请表”,填写后向原所在学院递交申请,经学院对其重修资格和申请重修课程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汇总在第三周内持此“申请表”到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选课等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结业生。凡未办理此项申请者,禁止参加考试,即使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对取得重修资格的结业生,需按要求完成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期参加考试。考试时,要出示本人结业证书、身份证,如证件遗失应到原所在学院开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对证件不齐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请各学院按此“通知”认真执行并向学生们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