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补充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补充规定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效的重要手段。做好考试分析工作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考试工作,在《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规范(修订)》(下称《规范》)及《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指导下,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命题与试卷印刷
第一条 任课教师按《规范》要求进行命题,按《本科考试命题及印刷规范格式》要求制作试卷。
第二条 系主任或教学主任负责试卷的最终审核,并在《北京科技大学试题审定单(兼非集中考试安排表)》(下称《试题审定单》)签署审核意见及签字。
第三条 任课教师持样卷和《试题审定单》到教务科开具试题送印单,到指定保密印刷单位印刷。试卷命题与印刷全过程需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不能交由学生办理。
第四条 非集中考试要按标准考场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借用教室,填写《试题审定单》中“非集中考试安排”的具体内容后再送印试卷。
二、阅卷
第五条 所有考试的阅卷要遵循“以试题标准答案为依据,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同一课程有两名(含)以上主讲教师的,应成立课程阅卷小组,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组长一般由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担任。参与阅卷的全体教师须熟悉、掌握和统一评分标准。
第七条 采用百分制命题的试卷,阅卷时每题得分或扣分写在试卷规定的记分框内。同一课程,记、扣分方式应统一。
第八条 采用两级制或五级制的试卷,阅卷时除给定等级外,需给出相应的评语。
第九条 卷面上的成绩如有改动,负责更正的阅卷教师均须在更正处签全名。
第十条 阅卷教师在完成阅卷任务后均须在试卷册封面规定的栏目内签全名。
三、试卷分析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完成阅卷工作并上网登录学生成绩后,按班级或讲台对所授课程的考试试卷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的意见,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试卷分析表》(下称《试卷分析表》)。
第十二条 各课程负责人应对各《试卷分析表》认真审查总结,在表中相应栏目填写教学工作的改进建议和意见并签名。
第十三条 《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经系主任及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一份随试卷册一起装订存档,一份送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的教务部门抽查分析。
四、试卷装订存档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阅卷、成绩登载及试卷分析结束后,按班级或讲台装订试卷册,考生较多的班级或讲台可分册装订。
第十五条 试卷册装订顺序:①试卷装订封面→②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③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④试卷分析表→⑤所有样卷及其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⑥学生答卷(以机考形式组织的附存储有学生考试数据的光盘)。
第十六条 样卷及其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只装订在本课程第一册。一个班级或讲台分多册装订的,②、③、④装订在本班级或讲台第一册,后续册只需装订①、⑥。
第十七条 补考试卷单独装订(①、③、⑤、⑥)。
第十八条 非集中考试的考场记录按课程由院系归档,集中考试的考场记录交教务处教务科按考试安排归档。
第十九条 学院在试卷册集中存档时应编设档号,按学期整理《试卷总目录》,并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三周前送教务科存档。
五、抽查与考试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有计划地抽查课程考试工作,抽查结束时填写《试卷抽查表》,供学校各级检查备用和督促改进。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开学三周内对上学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