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23】48号

北京科技大学“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科技大学“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精神,坚持“五育并举”,深入推进我校文化素质教育,规范对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素质教育核心课程以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为目标,为全校公共选修课程和实践类课程。

第四条 以如下课程群进行建设:

1.人文与社会

立足于帮助学生建立对人、自然、社会、自身的正确认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培养其人文素养,包括文学、历史、哲学、语言、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内容。

2.艺术与审美

立足于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包括音乐、美术、戏剧、舞蹈以及影视、书法等内容。

3.科学与技术

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帮助学生了解和认识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问题。包括科技史、科技哲学、科学方法论、当代科学前沿问题、科学技术与现代化等内容。

4.创新与创业

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业意识,引导学生关注前沿科技和专业创新,提升学生创新能力,有意识的培育创业想法,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使他们更加适应未来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

5.外语与国际文化

立足于培养学生国际思维,在提升学生语言能力的同时开拓学生国际视野,包括各类语言课程、各国文化普及课程等。

6.劳动与实践

立足于培育学生劳动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教育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等独特的综合育人价值,搭建形式多样的劳育平台,将课堂教学和课外劳动实践活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增强学生的劳动意识。

第五条 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应依托我校数字化课程资源,建设丰富、完整的网络化教学资源与学生共享,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学校拟立项15门左右课程,由教务处将申报限额下达至各教学单位,由各单位组织教师申报。

第七条 申报课程应有详细完整的教学大纲。鼓励教师开展多元化教学方法探索,进行考核方式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亦可借助网上优质教学资源进行课程建设。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课程负责人应为对应课程的主讲教师,年龄、职称不限。

(二)申报课程为已开设的全校公共选修课程和实践类课程,教学条件较好、教学状态较优、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的课程优先。

(三)作为课程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门素质教育核心课程。

(四)作为课程负责人或团队成员,若有在建项目还未结题通过,不允许申报新一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及其他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对所申报的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并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建设期2年。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学年(不少于一轮)讲授的课程开展中期检查工作,课程组须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未通过检查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继续建设,否则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两学年(不少于两轮)讲授的课程开展结题验收工作,课程组须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一)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验收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延期后仍未通过结题验收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对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所或相关单位警告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研究工作的,应向教务处提出负责人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项目的研究工作。若未申请变更,则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已通过结题验收的课程,需保证在结题后连续三学年开课,每学年至少开课一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资助经费为2万元,分两批下拨,项目批准立项后下拨50%,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50%。人事系统经费录入分两批,中期检查通过后录入50%,结题验收通过后录入50%。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课程须编制预算,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校教发〔2023〕46号)执行。

第十九条 经费的报销由教研科审核,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4日教务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教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